周先生购买的干果产品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欧尚超市因此被法院一审判决对消费者周先生10倍赔偿,超市不服,提出上诉。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3年7月27日,周先生在欧尚超市购买葡萄干20袋,金额合计351元;购买阿娃提新疆和田金枣10袋,金额合计1590元。购买后周先生发现包装上未标明质量等级,他认为该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向海淀工商分局举报,后者向欧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周先生随后诉至法院要求欧尚公司返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欧尚公司辩称,周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且其销售不符合包装标准的食品是过失行为,周先生的人身、财产并未受损,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欧尚公司应当对商品的包装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而且涉案产品未标明质量等级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欧尚公司应当承担10倍赔偿金的责任,并判决双方退货退款。
欧尚公司随后上诉。欧尚超市称,周先生不是善意购买人。另外,外包装袋未标注干果等级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昨天,市一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本案并未作出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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