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要购买“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商家交付的却是“国四”车辆。日前,长宁区法院对徐先生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判决其赔偿1万元。
今年2月24日,徐先生购车时明确要求店家提供2014年生产、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店家表示同意。3月15日,徐先生提取车辆。4月18日,徐先生为车辆办理号牌并领取环保标志时,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5月29日,徐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2万元。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国五”排放标准发布于今年3月27日,签约时双方不可能谈及排放标准的问题。另外,随车交付的资料中明确标注了涉案车辆的排放标准,徐先生未提出异议。对此徐先生表示,虽然随车资料中标注的排放标准为“GB18352.3-2005国 IV”,但自己对该标注的含义并不清楚。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在合同中虽未涉及车辆的排放标准,但从事后原告与被告销售主管的交涉过程可以看出,被告方在车辆交付之前曾向原告口头承诺该车是“国五”排放标准。车辆交付时,被告所提供的资料虽然载明了车辆排放标准,但该标准系以罗马字符标示,且仅向原告出示后便收回。原告在客观上没有能力或没有足够时间识别,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已全面验收该车辆并认可了交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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