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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销售假冒商品市场经营单位担责

作者:couponover 发表于:2014-02-28  

因多次在北京秀水街市场内商铺发现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古乔古希公司)将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水街市场公司)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秀水街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害其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36640元。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令秀水街市场公司停止侵害古乔古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及合理费用7000元。

据了解,古乔古希公司注册了“GUCCI”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衣服、靴子、鞋、拖鞋等商品上,商标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2010年5月,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在秀水街市场5层商铺查扣了部分带有“GUCCI”商标的假冒商品。当年8月,古乔古希公司向秀水街市场公司和秀水街房地产公司发函,要求及时制止相关侵权行为。11月,其公司委托人再次在同一商铺购买到部分侵权商品。

古乔古希公司称,秀水街市场公司未尽到应负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为涉案商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同时,秀水街房地产公司作为秀水街市场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人,也应对市场内销售侵害商标权商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秀水街市场公司认为,其作为市场的服务管理机构,已经为保护古乔古希公司的注册商标作出了积极努力,并且没有为涉案商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具有侵权故意。秀水街房地产公司则称,其作为秀水街市场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秀水街市场公司出租并管理秀水街市场,对市场内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古乔古希公司所注册的“GUC-CI”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和类似商品,其价格都远低于同类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因此该商铺承租者的销售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虽然秀水街市场公司采取了相应的防范及保护措施,但其在收到古乔古希公司寄送的关于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通知及相关材料后,未能及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为商铺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秀水街房地产公司并非市场经营管理的主体,其委托秀水街市场公司出租并管理秀水街市场,古乔古希公司不能证明秀水街房地产公司参与了秀水街市场的管理,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秀水街市场公司停止侵害古乔古希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及合理费用7000元。

古乔古希公司和秀水街市场公司均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古乔古希公司认为两公司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且原审判决赔偿数额低。秀水街市场公司则认为此侵权行为与其公司没有关系,应由商户承租方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秀水街市场公司作为市场经营单位,应对市场内侵犯商标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古乔古希公司多次在秀水街内购买到侵权商品,并告知秀水街市场公司,但该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古乔古希公司并不能证明秀水街房地产公司参与了秀水街市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综合考虑古乔古希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公众认知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据此,北京市高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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